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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经发局)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度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三、申请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前置条件 四、办理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递交项目节能评估资料; 2、按年综合能耗,选择填写节能评估登记表;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五、办理期限 1、节能评估登记表,1个工作日; 2、节能评估报告表及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 3、节能评估报告书及审查意见,15个工作日。 4.项目单位修改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时间不计上述承诺时间内。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七、联系电话 88789123 8878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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